1臺發動機 兩年修六次
2017-10-30 17:18:35 來源:
王女士于2015年2月在福州市倉山區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越野車。由于兩年之內因發動機故障頻發先后送回4S店保修了6次,王女士覺得發動機存在嚴重質量缺陷,要求退車或更換發動機并延長質保期限。兩年時間里,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協議,身心俱疲的王女士于今年2月走進了倉山區市場監管局,向調解中心工作人員投訴。
倉山區消委會工作人員立即會同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介入調查,經核實,王女士所言基本屬實。因發動機機油位過低發出報警,王女士先后于2015年6月、8月,2016年4月、10月及2017年1月將車開至4S店維保,4S店通過添加機油、更換發動機感應器、后部凸輪軸密封環、更換活塞環等對發動機進行維修,但每次維修后過不了多長時間發動機依舊會出現機油位過低導致報警的狀況。
在召集雙方進行調解時,消委會工作人員指出,發動機在汽車“三包”期內多次出現機油位過低報警,保修后仍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當消費者選擇更換或者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經調解,最終4S店為王女士免費更換了一臺新的發動機。
(馬靜)
相關閱讀:
熱點文章
熱點
圖片
每日
推薦
熱門
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