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霸王條款 律師:理賠與價值爭議無關
2017-10-30 16:58:48 來源:
記者注意到,順豐的快遞單醒目地寫道:寄件人寄遞價值超過1000元的,應當在寄件時向本公司如實聲明。對此,省消委會有關人士認為,聲明和證明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收取保價費時,順豐認可消費者“聲明”的物品價值,即讓消費者如實聲明即可,可一旦損壞物品需要理賠時就提出讓消費者必須如實“證明”物品價值,這有失公平。
順豐《快件運單契約條款》上有這樣的條款:“保價快件理賠:寄件人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托寄物滅失、破損或短少的,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額和損失的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金額。
據保險業內人士介紹,保價業務是一種保險,順豐外包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希望客戶提供有效的價值證明才能進行理賠,而此案中客戶提供的是一張手寫收據,沒有有效的價值證明。
記者調查發現,福州不少快遞公司在貴重物品收件時要求提供“價值證明”,而不僅僅是要求“價值聲明”。
記者先后電話咨詢了中通、申通、韻達多家快遞公司,業務人士均答復貴重物品應該保價,但最高保價金額不等,有的最多只收取保價1萬元以內的快件,有的卻只收取保價2000元以內的快件,且均需要寄件人出具快件的有效價值證明,比如發票、網上查詢同款產品報價。如果想要保價萬元以上特別貴重快件,快遞人員則需要和公司聯系,不僅要提供有效價值證明,還要根據快件的屬性來判定是否收件。
福建建達律師事務所魏律師分析認為,理賠與價值爭議無關,消費者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快件受損,快遞公司應根據合同上約定的賠償條款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既然消費者對快件進行了保價,那么就應該在保價范圍內來賠償。具體賠償金額,則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如果快件完全損壞,沒有市場價值了,肯定要全額賠償;如果快件的價值是部分降低或者減少,按照實際損失賠償,雙方若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鑒定確認。
(記者 朱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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