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質期內食品腐爛、旅游退訂難、移動展銷會咋維權......這些“雷”你踩過沒?且跟著龍巖市市場監管局整理的年度避“坑”指南,讓這些案例帶你巧妙避“坑”。
案例一:包裝食品腐爛 消費者獲十倍賠償
劉女士于2020年10月29日在某食品店購買了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泡鴨爪,回家后食用時發現鴨爪腐爛且味道很臭。因鴨爪包裝完好且還在保質期內,劉女士認為,商家沒有過錯,要求生產廠家賠償。劉女士向12315請求幫忙。
接到投訴后,新羅區西陂市場監管所的執法人員立即向雙方了解情況。經了解,消費者所訴情況屬實,執法人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生產廠家給消費者做退一賠十的處理即退還購貨款45元,并賠償450元。對此,劉女士表示非常滿意。
【消費提醒】
在購買食品時,消費者應注意食品外包裝是否標注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前檢查食品有無腐敗變質、霉變、污穢不潔、混有異物等異常狀態,在購買時跟商家索要購物憑證、注意保存,以備消費維權時舉證。
案例二:疫情影響旅行 12315助消費者退款
2020年12月16日,新羅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王女士投訴,稱其于2020年初支付9998元給龍巖某旅行社,預訂2020年正月初六去巴厘島的旅行團。后因疫情原因,延期到2021年去巴厘島,現旅行社稱因疫情原因巴厘島團依舊無法成行,讓消費者改為國內的貴州旅游線路,并稱若不更改會損失3800元。王女士認為自己沒有過錯,要求退全額費用9998元,被旅行社拒絕了。
接到投訴后,新羅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調解,并向雙方宣傳《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扣除合理的支出,旅行社退還消費者8498元。
【消費提醒】
疫情的暴發屬于不可抗力,根據《旅游法》規定,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以解除合同。雙方要本著相互理解、共同抵抗疫情的原則協商解決;當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消費者應依據公平原則承擔相應損失。
案例三:展會促銷設陷阱 消費維權解難題
2020年11月15日,連先生在漳平市火車站前的展銷會上購物,參展商用抽獎返現的方式誘導其消費了4000元,未中獎后商家以一臺華夏驕子學習機和兩只手表為贈品抵扣消費款。回家后,連先生查詢發現三樣贈品最多值1000元。因為展銷會結束,參展商已經離開漳平。無奈之下,連先生向漳平市市場監管局投訴,請求幫助。
經過調查取證,漳平12315工作人員向主辦方說明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指出消費者的賠償要求是合理的,最終,展銷會主辦方為連先生辦理了退貨手續并返還4000元。
【消費提醒】
面對魚龍混雜的消費類展會,消費者應先理性地了解展銷會舉辦方的資質,不能被過度夸大宣傳和低價蒙蔽了雙眼。此外,購物時索要購物憑證,便于事后維權。
(記者 陳章群 實習生 邱彬琪 通訊員 蔣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