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wǎng)10月31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王元鍇 通訊員 榕警)昨日,一名市民在路面駕駛超標電動車被民警攔下,不僅扣車罰款,還對其持有的C1小車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
昨日上午,倉山交警大隊展城中隊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統(tǒng)一部署下,在閩江大橋橋頭倉山方向設(shè)卡,對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現(xiàn)場查糾。在2小時內(nèi),警方共查糾各類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近60起。
8時40分,一名男子駕駛超標電動車載人經(jīng)過執(zhí)法點,被民警當即攔下。記者發(fā)現(xiàn),該超標車不僅體積比普通電動車大,車尾部還加裝了一個變頻器。經(jīng)核查,該男子并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但持有C1汽車駕照。因“準駕不符”,該男子被警方扣車罰款的同時,小車駕照還被記12分。
民警告訴記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guī)定,按照現(xiàn)行的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設(shè)計最高時速不大于20公里,空車質(zhì)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符合這三個條件的電動車,即可認定為非機動車。電動車若超過標準,按機動車處罰標準處理。而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如果有汽車駕照騎行摩托車上路,按“與準駕車型不符”處理,記汽車駕駛證12分并罰款。